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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证阀控电池的安全可靠运行,还规定了哪些技

2012-06-08   |  来源:炜业通科技

  (1)容量。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,蓄电池的容量能达到的标准。我国要求:试验10h率容量,第二次循环不低于0.95c10,第三次循环为Cl0,3h、1h率容量分别在第四次和第五次达到。

  (2)最大放电电流。在电池外观无明显变形、导电部件不熔断的条件下,电池所能容忍的最大放电电流。我国有关规定为:以30110A放电3min,极柱不熔断、外观无异常。

  (3)耐过充电电压。完全充电后的蓄电池所能承受的过充电能力。蓄电池在运行过程中不能超过耐过充电压。按规定条件充电后,外观无明显的渗液变形。

  (4)容量保存率。电池达到完全充电之后,静置数十天,由保存前后容量计算出的百分数。我国规定静置90天,不低于80%。

  (5)密封反应性能。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,电池在完全充电状态,每安时放出的气体量(ml)。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%。

  (6)安全阀的动作。为了防止阀控电池内压异常升高损坏电池槽而设定开阀压力。为了防止外部气体自安全阀侵入,影响电池循环寿命,而设立了闭阀压力。开阀压力为10~49kPa,闭阀压力为~lOkPa。

  (7)防爆性能。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,遇到蓄电池外部明火时,在电池内部不引燃、不引爆。

  (8)防酸雾性能。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,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,内部产生的酸雾被抑制向外部泄放的性能。每安时充电量析出的酸雾应不大于0.025m9。

  (9)耐过充电性能。蓄电池所有活性物质返到充电状态,称为完全充电。电池已达完全充电后的持续充电称为过充电。按规定要求试验后电池应有承受过充电的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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